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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习题演练(30)

【发布日期:2022-12-14】 【来源:广西公务员考试网】【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关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B.外国商人保罗在我国领域内犯抢劫罪,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C.某国公民大卫在搭乘中国飞机时,盗窃他人财物,不能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苏某非法侵占顾某的财产,被害人顾某没有起诉,则依法不追究苏某刑事责任
  
  2.王某向县规划部门申请旧房改建,获得批准。张某认为王某的改建严重影响了其通行和采光,遂以阻挡消防通道为由向县消防部门举报。消防部门调查后,责令王某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已建部分。下列关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规划部门有权要求消防部门撤销处罚决定
  
  B.张某有权向规划部门申请撤销改建许可
  
  C.消防部门可以请求县政府撤销改建许可
  
  D.改建许可被撤销前应中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3.刚满15周岁的杨文,冒用其兄的身份证,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铲车司机工作。8个月后,杨文在工作中受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杨文与工程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无效


  
  B.工程公司应按非法用工承担工伤赔偿
  
  C.杨文与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D.工程公司不得在工伤期间将杨文辞退
  

 

 

 

 

 

  1.C【解析】A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B项正确,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C项错误,根据《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外国人在中国飞机上盗窃,适用我国刑法。D项正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A【解析】A项错误,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复议和诉讼途径,由复议机关和法院撤销该行政行为,行政监督程序中,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机关发现行政行为有可撤销情形的,也能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题中,规划局和消防部门属于平级单位,无权要求消防部门撤销处罚决定。B、C两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规划部门申请撤销改建许可。消防部门可以请求县规划部门的上级机关(县政府)撤销改建许可。D项正确,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指的是行政行为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行为的信赖,而做出的行为是受到保护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本题中,王某改建房屋是获得了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建许可不得随意撤销。如果此时继续进行处罚执行,拆除王某已建房屋,会对王某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改建许可被最终撤销前,处罚中止执行。


  
  3.C【解析】A项正确,C项错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如果劳动者入职时未满十六周岁,这种情形下杨文与工程公司间的劳动合同无效,故不存在劳动关系。B项正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故工程公司对于杨文应按非法用工进行赔偿。D项正确,工程公司不得在工伤期间辞退杨文,因为杨文跟工程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应该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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