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市农业农村局以甲公司经销的化肥抽检不合格为由,对该公司予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在被法院强制执行后,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化肥生产企业赔偿损失。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甲公司败诉后,以民事判决书为证据,向该市农业农村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行政法律救济权利,应当自行承担损失
B.实施强制执行的法院对处罚决定审查不严,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申请国家赔偿,缺乏事实根据
D.市农业农村局应当返还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其余损失由甲公司自行承担
2.甲将某小区房屋出租给乙,乙在阳台上放置盆栽植物若干。一日大风将阳台上花盆吹落,砸中楼下经过的丙。根据相关法律,该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甲和乙
D.乙和小区物业
3.根据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直接接受:
A.社区党组织领导
B.街道办事处领导
C.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领导
D.区人民政府领导
1.B【解析】A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甲公司经销的化肥经法院审理认定为合格产品,“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侵犯其财产权,虽起诉化肥生产企业前,甲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辩、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自判决之日起其仍有请求取得国家行政赔偿的权利。B项正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可见,强制执行的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本案中,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审查不严,未发现农业农村局的错误行为,造成执行错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因此,强制执行的法院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C项错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批次化肥为合格产品,以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申请国家赔偿,具备事实根据。D项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题中的使用人乙的搁置物(盆栽植物)坠落造成丙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A【解析】根据《北京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保障社区服务站开展工作。社区服务站作为直接服务居民的专业服务机构,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公益服务、便民服务等工作。”